■個論
  4月21日,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,擬對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7個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解釋,對騙低保、食用瀕危野生動物者將追究刑責。(4月22日《新京報》)
  在現實之中,騙低保、食用瀕危野生動物等問題泛濫成災,屢禁不止,一個根本原因在於,其在執行過程,由於現行的刑法對其行為沒有追刑的明確規定,造成了“法無禁止便可為”的模糊性。以公眾最為詬病的騙低保為例,雖然從性質上,騙低保已經形成了詐騙和侵占,然而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,各地在處理上並不完全一致。一些開寶馬的“低保戶”,通過提供虛假證明材料,或者向相關經辦人員行賄,獲得了吃低保的資格並長期騙取國家經費。一方面造成國家資源的極大浪費;另一方面又擠占了真正需要保障者的機會,導致社會不公誘發社會怨氣,社會影響很大。而在具體的處理上,很多地方都是以罰代法,或問責相關責任人,或剝奪騙保人員的低保資格,嚴格一點便是追回其騙取的金額,卻鮮有對其追究刑責。風險和成本過低就無以形成震懾效果,騙取行為也就始終難以禁絕。
  其他如食用瀕危野生動物、醫院辦假住院套取醫保、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等,大多都是行政處罰而無刑事追究,最後造成了“法不責眾”的局面。在這種情況下,就有必要補強刑法規定,將其納入追刑範疇,讓其符合同性質的法律規定,從而避免成為“法外之地”。由此既可以體現法律平等的原則,又可以通過法律本身的完善,對違法行為泛濫之勢形成遏制。
  再以保護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例,現行的刑法主要針對非法收購、運輸、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,加上非法狩獵行為,這些都屬於“供給之控制”,但對於需求方法的管束,卻沒有納入追刑的範疇,使得“食客”們不會承擔相應的責任,“沒有買賣,就沒有殺戮”的目的就不會實現。補齊這一短板之後,就可以從供需兩端發揮法律的作用,從而增強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。
  法制的完善是走向法治的基礎。對騙低保等追刑責體現“法的進步”,從某種意義講,這也是法治的現實需求。法律的不斷完善和成熟,其本身也是對法治的一種重視。
  □堂吉偉德
  (原標題:對騙低保追刑責體現“法的進步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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